代理记账是指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等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代替其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代理记账的主体是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对象是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独立核算单位,如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代理记账的内容主要是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记账、算账、报账等业务;代理记账的性质是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是会计工作社会化、专门化的表现;代理记账在法律上的表现则是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的方式来明确和规范委托及受托双方的义务关系。
服务内容:
企业注册:内资注册、外资注册、集团注册、海外公司注册、民非机构。(免费为本公司客户提供税务报道、审批及税控,注册前期找银行及开立银行基本户)
大额注册、地址变更:
满足中小企业办理登记注册、变更(增资、减资)、企业年检的资金和地址需求(含5A级注册地址),提供大额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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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工商、税务、银行等变更的审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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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审批及专项审批。
广播电视制作 (可提供专业人员)、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可提供专业人员)、批食品 等、餐饮等行业卫生许可证、消防许可、商标(含商标设计)、**注册及审批办理、专业办理进出口、审批ICP、国家高新办理(含减免税)、申请医疗器械2类、3类
法律依据:
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为了充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确立了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
根据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从而为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机构。
与此同时,为了具体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2005年发布的新《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 新修订的《会计法》再一次确认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
*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